银行卡收单服务协议

本版本生效日期:2023年04月04日


特约商户业务申请表
甲方(特约商户):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名称)
商户基本信息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同注册地址
营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执照到期日:
英文名称:
英文简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到期日:
实际控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到期日:
受益所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到期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金结算
结算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结算账号:
服务单位
服务商(分公司)名称:
责任经理:
服务商签章
            
服务商(分公司)编号:
拓展经理:
乙方总部客服电话:1010-8989
本地客服电话:_______
 
 
乙方(收单机构):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
交易手续 费
银联卡业务
借记卡:交易金额_____%,封顶_____/笔;
贷记卡:交易金额_____%
收取方式:
¨交易资金中扣收;
¨月结;
¨其他_____
 
注意:
1.计算公式:交易手续费=交易金额×费率;
2.结算币种:人民币;
3.系统默认银联卡、美运人民币卡和国际卡均可受理,如需关闭请划掉相应栏目。
美运人民币业务
借记卡:交易金额_____%
贷记卡:交易金额_____%
国际卡业务
¨VISA:交易金额____%    ¨万事达:交易金额____%
¨大莱:交易金额____%    ¨美运:交易金额____%
¨JCB:交易金额____%     ¨其他:交易金额____%
条码
业务
微信支付:¨交易金额_____%,最低_____/笔。
支付宝:¨交易金额_____%,最低_____/笔。
银联二维码:
交易金额≤1000¨交易金额_____%,最低_____/笔;
交易金额>1000,借记卡:¨交易金额_____%,封顶_____/笔。
贷记卡:¨交易金额_____%
银联
分期
¨用户付息模式:交易金额_____%
¨商户贴息模式:交易金额_____%+交易金额_____%(分期手续费)。
其他
业务
 
快速结算费
交易日次日结算:每日交易总金额______%,最低________/笔。
交易日当日结算:
借记卡:交易金额______%,最低______/笔,封顶______/笔;
垫资费为交易金额______%,最低______/笔,封顶______/笔;
贷记卡:交易金额______%,最低______/笔;
垫资费为交易金额______%,最低______/笔;
扫码:垫资费为交易金额______%,最低______/笔。
受理终端
使用模式:□购买□租赁□其他__
开通特殊交易类型:□小额免签免密□预授权□退货□其他__
□购买价格:___元/台 ;通讯费:___元/台;其他___:___元/台;共计:___元。
□租赁押金:___元/台 ;通讯费:___元/台;其他___:___元/台;共计:___元。
□其他__:___元/台 ;通讯费:___元/台;其他___:___元/台;共计:___元。
终端数量总计:__台
终端收款总计:__元
通讯费总计:__元
其他总计:___元
终端类型:□固定  □移动  □智能  □简易POS  MPOS  □其他___
机型:
机身号:
商户号:
终端号:
审核部门
审核员:
复核员:
建档员:
审核日期:
复核日期:
建档日期:


甲方承诺:本表所填写内容自愿、真实、完整、有效,同意乙方通过相关途径核查上述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特别是加粗标示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说明。

甲方(特约商户)和乙方(收单机构)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和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线下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术语定义


1.1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支付服务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支付账户条码、支付一体化产品,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微商户。

1.2 “收单机构”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支付业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1.3 “线下支付服务”是指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的线下面对面交易提供的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银行卡支付服务和线下条码支付服务。

1.4 “用户”是指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合法权利人以及支付一体化产品的使用人,其中银行卡的用户亦称“持卡人”。

1.5 “开户机构”是指通过卡组织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行和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支付一体化产品的服务机构。

1.6 “银行卡”是指按照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ners Club和JCB)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卡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卡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根据发卡机构所属中国境内和境外(含香港、澳门及台湾)不同,可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根据卡组织不同,可分为银联卡和国际卡。

1.7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如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

1.8 “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支付账户中记录的所有信息以及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9 “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的,能够读取、识别银行卡、支付账户条码等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收相应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1.10 “交易手续费”是指特约商户就线下支付服务向开户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费用。

1.11 “快速结算费”是指特约商户就“交易日当日结算”或“交易日次日结算”等结算周期的快速结算服务向收单机构支付的除交易手续费外的服务费用。

1.12 “调单”是指由开户机构、交易转接机构、收单机构或服务商等各服务提供方发起,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和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确认交易真实性的过程。

1.13 “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支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有关纸质或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用户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账凭证等。

1.14 “差错”是指由于受理终端、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5 “退单”是指开户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或追回已付款款项的过程。

1.16 “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应用户要求或主动将商品收回或服务取消,通过受理终端或者手工方式,将已扣款项通过收单机构部分或全部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二、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即当用户购买甲方的商品或服务或与甲方进行其他交易时,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受理银行卡、支付账户条码、支付一体化产品等支付服务向用户收取款项;

2.2 乙方向甲方提供受理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服务;

2.3 乙方负责乙方支付平台系统的技术开发、更新与维护工作,为甲方收单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并基于甲方的发展需求,不定时进行平台系统优化。

2.4 乙方需保障支付平台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确保平台系统在接收甲方数据后,对所接收的数据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完整、准确,对交易资金及时按约定完成结算,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响应处理。

2.5 具体服务内容以本协议《特约商户业务申请表》或补充协议及其他业务文件中甲方的申请和实际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


三、服务费用


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特约商户业务申请表》或补充协议及其他业务文件中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终端费用、通讯费等各项服务费用。甲方开通乙方提供的“交易日当日结算”和“交易日次日结算”等结算周期的快速结算业务,除支付交易手续费外,还应支付快速结算费。甲乙双方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3.2 双方约定从交易资金中扣收的服务费用,如乙方未能足额扣收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给乙方。双方约定预付费的费用,甲方应在每个付费周期开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双方约定后付费的费用,甲方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暂停相关业务。

3.3 甲方逾期未付服务费用或其他应付乙方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交易资金中扣收逾期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或暂缓交易资金结算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4 若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依法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乙方就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付金等代收款项不开具发票)。若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乙方提交一般纳税人资质材料。若甲方发票信息有变更,应在发票信息变更后的首次开票前提交新的发票信息。

3.5 如有权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支付业务规则变化或导致乙方支付业务成本发生变化或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支付业务价格发生变化,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标准并通知甲方。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将视为甲方接受调整,自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新的费率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支付业务并向乙方申请关闭,如甲方继续使用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乙方基于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的优惠活动,在约定费率之外向甲方提供优惠的,优惠费率仅在活动期间有效,乙方有权根据优惠活动变动情况单方终止优惠费率或在约定费率范围内调整优惠费率。


四、服务申请与使用


4.1 甲方申请线下支付服务,应如实登记甲方信息,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结算银行卡、线下门店照片或视频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若甲方从事特定许可业务还应提供许可文件),并交由乙方留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甲方资质证明材料存在有效期的,应在过期前向乙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4.2 乙方接收甲方信息和资质证明材料后,依据法律法规、支付业务规则和乙方业务规范对甲方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甲方提供线下支付服务。乙方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甲方对其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乙方有义务防止甲方信息材料被泄露,且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材料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4.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文件资料。甲方信息和资质证明材料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主营业务等变更),或门店迁址、停业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变更材料,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变更确认手续。乙方根据调查结果或变更情况对甲方重新进行资质审查,有权单方调整、暂停提供的支付服务,当甲方不再符合乙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4.4 甲方申请线下支付服务,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安放使用受理终端。甲方申请线下支付服务所需的受理终端软硬件以及其他物料,由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和甲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提供和调整;受理终端硬件也可以由甲方自备或向乙方购买。

4.5 乙方向甲方提供受理终端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交纳终端押金(不计利息);乙方对其提供给甲方的软硬件以及其他物料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甲方应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和维护。协议文件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完全履行完毕下列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乙方申请退还终端押金,否则乙方扣除全部押金作为甲方应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另行赔偿全部损失:

(1)甲方将协议文件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无损坏;

(2)甲方提交全部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3)甲方已结清协议文件项下应付乙方的相关款项。

4.6 甲方自备受理终端或甲方向乙方购买受理终端的,甲方享有受理终端硬件所有权,甲方仍应遵守乙方受理终端规范管理、升级维护等方面要求,且在协议终止后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对受理终端进行回收和参数、信息清除。

4.7 甲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二维码、空白签购单、卡组织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软硬件及物料,并仅用于协议文件约定的许可范围内的用途。受理终端及其他软硬件的使用保管应符合约定,发生遗失、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赔偿损失;空白签购单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环境下保存。

4.8 甲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等软硬件及物料,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拆解受理终端等硬件,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修改、破坏受理终端程序等软件。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9 甲方接受乙方上门服务时应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甲方承诺:受理终端及其他软硬件或物料不被乙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监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乙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如因甲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10 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乙方申请关闭已开通业务类型或申请开通其他业务类型,由乙方重新进行审查后为甲方办理。甲方新增门店需要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应当按协议向乙方申请业务开通,各门店开通的支付服务及受理终端、二维码、物料等仅限该门店使用,各门店之间不得混用。

4.1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线下支付服务仅限甲方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不得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不得发展二级商户或下游商户并向其开展资金结算。

4.12 甲方使用乙方线下支付服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4.13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不能有效证明因用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甲方应当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乙方已先行赔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赔付款项,甲方拒绝支付且待结算款也不足以扣取相应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除外。


五、交易受理与处理


5.1 基于甲方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收付款需求而发起的支付交易,甲方应当按照支付业务法律法规,卡组织、清算机构与开户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协议文件的约定和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支付交易,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因甲方违规、违反协议约定或未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支付交易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5.2 甲方应确保业务受理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和其他支付业务。甲方应组织其支付业务受理工作人员接受乙方业务培训。甲方工作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对其进行培训。乙方可以采取的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电话或视频培训、网站或APP在线培训。

5.3 甲方受理银行卡支付交易的,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摆放、悬挂和维护卡组织受理标识。甲方承诺不将卡组织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卡组织标识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4 甲方受理银行卡支付交易的,应按照下列规范进行操作,主要包括:

(1)确认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打洞、剪角或其他毁坏痕迹;

(2)确认银行卡没有“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标识字样;

(3)确认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

(4)确认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姓名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银行卡背面签名条有签名,且签名条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确认银行卡在有效期内,部分开户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受理终端刷卡/插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

(6)如果卡面有性别标识MR(男)或MS(女)和照片,是否与实际性别及相貌相符;

(7)确认受理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部分与银行卡面上卡号一致;

(8)确认签购单上有持卡人签名,以及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

(9)确认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一致;

(10)交易成功必须打印出两张(商户联、客户联)完整的签购单并让持卡人签名,没有打印出正常签购单不能视为交易成功,如出现打印故障,收银员应及时联系乙方客服或客户经理寻求处理后才能交付商品或服务;

(11)将经持卡人签字的交易签购单与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自交易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保证乙方可以随时向甲方查询业务受理情况和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5.5 甲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用户。

5.6 甲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用户进行套现、洗钱、交易分单、刷单、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交易过程中,甲方应防范不真实、欺诈、盗刷、伪冒交易、用户否认交易、用户拒付、用户账户错误或信息泄露的风险,及时解决用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5.7 乙方可以向甲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签购单和交易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甲方收到乙方的调单要求后,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银行卡线下支付交易,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对于条码线下支付交易,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5.8 甲方向乙方传递甲方或甲方用户发起的支付交易指令,甲方应保证操作正确无误和所传递交易指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乙方仅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和指令进行转接处理,就交易数据和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核实责任。

5.9 在甲方接收到乙方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应等待乙方明确反馈或主动向乙方确认指令处理状态,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支付指令或向用户确认收款。若未按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或擅自确认收款导致未成功扣收用户款项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5.10 乙方因系统升级、维护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但应提前通知甲方或在网站、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且应尽可能不占用甲方交易高峰时间,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资金结算


6.1 甲方应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甲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为甲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甲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以纸质文件和乙方认可的电子方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或向乙方确认,乙方审核无误后,依据甲方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为甲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或甲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6.2 甲方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和其他应付乙方各项费用后,银联卡(包含银联境内卡和银联境外卡)交易资金一般为T+1方式结算,即在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国际卡交易资金一般为T+2方式结算,即在交易日的下两个工作日结算,如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如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延迟将交易资金清算至乙方账户,乙方向甲方的资金划付相应顺延。

6.3 甲方可开通“交易日当日结算”或“交易日次日结算”的结算方式,具体规则以乙方实际执行为准。甲方申请上述结算方式的,是否开通、具体开通时间(通常为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满90天且连续正常交易满30天)以及额度由乙方审查后确定,且乙方根据甲方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有权随时调整额度或关闭上述结算方式。对于甲方超出上述结算方式额度的交易资金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在时限内进行结算的交易资金,乙方可按照常规方式结算,且就相应结算资金不向甲方收取上述结算方式的服务费。

6.4 甲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6.5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可以从甲方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甲方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补足差额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经乙方通知补足差额的,甲方应自通知之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1)开户机构退单;

(2)甲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以上原因造成的乙方垫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6.6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乙方为甲方服务的效率,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乙方总公司或乙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七、差错争议及投诉处理


7.1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的,乙方应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7.2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甲方需调整的账务,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等就差错交易收取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乙方将根据监管部门、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等机构对乙方的退还规则向甲方处理;因处理退单交易,如再请款、争议裁判、申诉等,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3 如因甲方信息错误或虚假,证照过期、无效或虚假,操作不规范,交易违法、虚假,交易指令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存在问题,交易背景不真实,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商品或服务交付有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和乙方规定的情形,导致开户机构退单、用户拒付或要求退款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结算该支付交易对应的款项,乙方已经结算的,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退还,乙方亦有权从甲方其他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若造成乙方或用户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7.4 甲方给用户办理退货的,不得向用户支付现金,应使用联机退货或向乙方申请调账退款功能,将交易资金退还至交易发生的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原支付渠道,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甲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乙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乙方;如乙方出现短款时,以乙方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因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7.5 甲方向乙方申请发起手工退货、贷记调整等交易前,应向乙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退货或贷记调整金额的款项,否则造成退货、贷记调整不成功的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后果。

7.6 当甲方与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发生争议纠纷时,应由甲方与用户直接解决。对于有争议的交易乙方有权按卡组织、清算机构的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用户向有权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或乙方投诉甲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甲方未能及时解决的,乙方有权视情况中止/终止甲方开通的业务或终止协议。

7.7 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对用户的承诺或与乙方的约定等造成乙方或用户损失的,甲方应解决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等纠纷;若甲方怠于解决,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直接从乙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扣取与上述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甲方的账户余额或待结算款不足以抵扣损失金额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终止甲方开通的业务或终止协议,同时保留向甲方追索剩余损失的权利。


八、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8.1 乙方作为支付服务提供方,有权对甲方就协议项下的交易活动进行风险与合规监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风险提示或指导意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暂缓结算或冻结。若乙方拒绝甲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或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暂缓结算或冻结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消失,则乙方应恢复交易和结算,并将暂缓结算或冻结的资金予以结算。

8.2 有权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当前述机构发现甲方疑似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时,前述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乙方对甲方设定交易限额、控制交易权限或拒绝甲方的交易请求或对相应交易款项进行暂缓结算或冻结。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用户损失,前述机构与乙方有权根据自行判断,将暂缓结算或冻结的资金赔付给用户。

8.3 乙方及有权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使用甲方信息材料,对甲方开展风险与合规监控、审查和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风险状况的评估或根据前述单位的要求,调整甲方交易资金结算时限和方式、调整甲方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甲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乙方业务受理等管理措施。

8.4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商户类型设置特殊的单日、单笔交易限额,并有权对实物类和虚拟类交易设置不同的风控策略,甲方应在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限额内开展业务。

8.5 乙方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不定期向甲方提示异常交易,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限内就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并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情形类似的异常交易。甲方未及时有效处理乙方风险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6 乙方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以不定期向甲方提示风险隐患和整改、优化建议,甲方应在整改、优化期限内配合乙方完成整改。甲方未配合实施整改或未有效实施整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7 甲方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暂缓结算甲方部分或全部交易资金,暂停提供支付服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乙方整改要求和目标的,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协议,并终止甲方的业务受理及收回受理终端等全部业务受理用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未按照规范受理支付交易的;

(2)拒绝受理已经开通的支付业务或要求用户支付交易手续费;

(3)受理银行卡,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4)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卡号、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

(5)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开户机构信用资金。

(6)对已完成的支付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的;

(7)无理拒绝或拖延乙方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及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的。

(8)涂改签购单等交易证明材料或未妥善保管导致交易证明材料湮灭、难以辨认;

(9)超出协议文件范围和目的使用受理终端或二维码;

(10)发生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其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而没有合理解释的;

(11)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经乙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2)乙方无法根据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甲方取得联系的;

(13)其他违反协议文件约定或乙方业务规范的情形。

8.8 甲方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拒绝甲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资金进行暂缓结算或冻结,立即解除或终止协议,并终止甲方的业务受理及收回受理终端等全部业务受理用品,同时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监管部门、执法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若给乙方、用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从待结算款中扣取相关款项:

(1)虚假申请:甲方虚构、伪造商户信息或材料,或假冒其他机构、个人的信息或材料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或登记的门店实际停止经营,登记地址不存在、联系不上;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2)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类商户的经营活动。

(3)虚假交易:甲方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用户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用户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用户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4)合谋欺诈:甲方在受理支付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欺诈交易,如配合欺诈分子盗刷伪卡,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权完成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开户机构信用资金等行为。

(5)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甲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或交易欺诈比率超过乙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或超过卡组织、清算机构规定的比率。

(6)套现:与不良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甲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7)分单:甲方将同一笔交易分成多次交易、使用两张及以上的签购单,以使得这些交易的总额超过了银行的授权限额,部分付款或延迟送货的情况除外。

(8)洗单: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在甲方的受理终端受理,假冒为甲方受理的支付交易。

(9)违规移机:甲方擅自将受理终端从乙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不一致,在多家分支机构(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受理终端,使用固定受理终端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受理超出乙方授权的地址、地域及经营范围使用。

(10)侧录: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道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11)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和/或甲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或者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12)恶意倒闭: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13)不当行为:甲方存在不合规的推销、营销或其他不当行为,引起大量客户和用户投诉,或因为其他不当行为涉及重大争议的,或导致乙方涉及争议事项,影响乙方业务正常开展,或造成乙方业务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实施有损乙方、卡组织声誉、利益行为的。

(14)交易风险:乙方基于履行反洗钱、反欺诈等法定义务对甲方交易进行监测,发现甲方存在异常交易或有其他可疑之处,但甲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或基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乙方在进行资质审核、交易分析或相关审查后有合理理由认定甲方交易存在可疑之处的。

(15)违规风险: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业协会,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国家有权机关录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部门或卡组织、清算机构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无照、无证经营的;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

(16)违法犯罪:甲方和/或甲方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窃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盗取用户资金、电信诈骗、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赌博、涉黄、毒品等非法业务,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被调查或立案。

(17)其他违约行为:其他违反协议文件约定或乙方业务规范的情形。


九、反洗钱


9.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并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9.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真配合乙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向乙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存交易凭证,确保能按照乙方要求随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和相关交易凭证。

9.3 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材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材料,不得伪造、篡改或拒不提供信息材料。如甲方提供的信息材料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应限期进行补充更正,如甲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9.4 对于乙方及监管部门、卡组织或清算机构监测、核查发现的甲方异常交易数据,甲方有义务根据前述机构的要求,配合乙方提供有关甲方及用户的相关信息。如甲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为了保证用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并从甲方待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十、数据安全与保密


10.1 甲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支付交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甲方对账使用,甲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收集并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号、验证码、个人密码、银行卡磁道信息及银行卡有效期等,对于国际卡,甲方可以存储业务上必须的客户信息,如姓名(中英文)、国籍、证件号码等,但仅限于受理该客户的银行卡支付交易。

(3)甲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对于甲方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原因离职后,而由其泄露有关信息、数据、材料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5)甲方允许乙方为保障受理支付交易的安全而采用监控和可疑跟踪等技术的实际应用。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等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 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理人、联系人的身份资料、信息和其他特定信息依法受到乙方保护与规范管理。

10.3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员工(包括因履行协议文件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协议文件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在协议文件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10.4 乙方及国家执法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甲方信息及甲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乙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10.5 根据国家机关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数据、材料,或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漏,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露双方均无需承担信息泄漏责任。


十一、信息确认与授权


11.1 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甲方特授权乙方将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甲方信息遵循必要、最小范围原则通过合法途径传递给合作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结算银行、征信公司[杭州征信有限公司]等)。如传递给征信公司的,同时授权该征信公司将信息加工处理后传输给最终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拥有合法资质的机构(下称:最终服务机构),授权该最终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

11.2 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微信、支付宝、银联渠道中产生的交易金额、笔数;商户名称、商户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结算卡号、结算卡户名、结算卡开户行等为提供相应服务所必需信息。

11.3 授权期限至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履行完毕。如服务履行完毕甲方需第三方继续提供其他服务的,由甲方单独向第三方授权。


十二、违约责任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协议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协议解除和终止


13.1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或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若甲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暂缓结算或冻结交易资金,并使用甲方待结算款对乙方损失予以赔偿;甲方除依照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乙方基于协议项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3 有权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户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书面通知乙方强制与甲方解约的,乙方有权按通知要求终止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相应赔偿。

13.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自发现之日起6个月内随时停止提供线下支付服务,并终止协议,乙方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

(1)甲方超越经营资质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

(2)甲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乙方重新核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

(3)乙方对甲方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发现甲方不再符合乙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

(4)甲方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乙方无法核实甲方身份的;

(5)甲方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

(6)甲方发生违反协议文件约定的行为,经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或甲方累积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

13.5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自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软硬件及物料,未及时退还的视为甲方遗失,甲方应双倍赔偿损失。

13.6 协议文件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文件终止前已按协议文件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协议文件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13.7 协议文件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对终止日起追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甲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3.8 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协议文件的送达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对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偿权的约定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 协议文件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所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14.2 因协议文件引起的或与协议文件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均提请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其他条款


15.1 在协议文件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知识产权为自身、用户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协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文件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的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均可终止协议且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记录丢失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重大影响的。

15.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处理协议文件项下事务时,根据本协议《特约商户业务申请表》或补充协议及其他业务文件中登记的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办公地址/代理人联系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代理人、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向对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递送义务,即视为有效送达。若因一方联系信息变更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或联系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以及故意不签收导致未能收到对方的通知、文件物品的,自对方发送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含)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乙方就协议文件项下线下支付服务为甲方提供在线客服、客服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的服务渠道。甲方咨询、核实、投诉或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在协议文件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或地址信息变更而无法联系的,甲方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电话: 1010-8989通知乙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15.5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最终审核确认甲方为合格商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若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且本协议双方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则协议文件自动延续1年,顺延次数不限。若经乙方审核甲方资质最终结果为不通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15.6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任何条款如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5.7 协议文件由本协议(含《特约商户业务申请表》)、补充协议及双方交互的其他书面业务文件组成,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